图书馆读者借书逾期费及丢书赔偿暂行办法

为加强图书馆各业务部室对读者逾期费及丢书赔偿的管理,提高文献流通借阅环节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促进图书馆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,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各阅览室及流通部借书处的逾期费及丢书赔偿按如下办法执行:

一、各阅览室(区)及书库的图书逾期费为0.1元/册/天。

二、读者借阅规则:本科生、硕士生、博士生、教职工、离退休职工的借期为60天,借阅册数为50册;校友借期为45天,借阅册数为10册。

三、读者丢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来图书馆总服务台说明、核查,确定丢失后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
(一)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
1.赔偿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+2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,同时追缴逾期费。

2.赔款:

(1)孤本图书赔偿:按原价的30倍;

(2)复本图书赔偿:

a.中文图书

1980年之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30倍赔偿

1981-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-20倍赔偿

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-10倍赔偿

b.外文图书

1979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~10倍

198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~10倍

(二)赔款后,又找回原书,读者至总服务台办理遗失退赔相关手续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,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费。

四、读者其余违章情况依据图书馆工作文件汇编中有关条款处理。

五、关于逾期减免

(一)以下情况予以减免: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造成的逾期费。

(二)其他特殊情况需减免费用者,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,讲明情况。

1.逾期费不足100元(含100元),不做减免处理。

2.逾期费在100-500元之间(含500元),报主管馆长研究处理。

3.逾期费500元以上者,报馆长研究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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